日前,省物价局公布《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办法》中指出,如果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
按《办法》要求,设区的市、扩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当地政府通过后,由当地政府报上一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用户应如实向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