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即将到来之际,本报热线接到众多读者的投诉电话,其中很多读者都是因在签各种消费合同时没有认真阅读合同内容而导致陷入维权困境的。
案例
屈女士给丈夫买了一份保险。2008年3月,丈夫得急性阑尾炎需住院手术,屈女士便将他送到附近的医院做手术。手术后,屈女士联系保险公司,咨询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因她丈夫没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医院做手术,所以不予理赔。“买保险后,我没仔细看过保险单。买保险时,业务员也没告诉我有对口医院。现在住错了医院没法理赔,让我觉得很冤枉。”屈女士说,“不知道还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
律师解惑: 唐山市杰大律师事务所陈利辉律师认为,由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示合同的一方居于主导地位,他们有义务对合同的内容做出详细的解释。而消费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也应该全面仔细地了解合同的全部内容。“这是消费者的权力,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于自己不理解的内容或条款,消费者有权力要求出示合同的一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如果消费者对于合同的部分内容有不同意见,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说明,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空口无凭。”陈律师说。
另外,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合同条款,陈律师建议消费者应该先找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最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消费者应及时更改或终止合同,以免自身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当事双方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关内容存在不同理解,应向有利于签订合同的一方解释。”陈律师说。“这只是补救措施,事先详细阅读合同内容才是避免出现纠纷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