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唐山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到2008年底,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力争85%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力争95%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2009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没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据唐山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陈部长介绍,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双方可以就多项或某单项内容进行协商。
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将取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资格,企业不能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取消企业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取消企业领导各类评先资格。企业党政工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按《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