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年起施行耕地占用税将上调四倍左右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王宇、韩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于1987年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距今已实施2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四倍左右。
例如,现行条例规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而新条例则规定,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认为,税额标准的提高,意在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与现行条例相比,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而新条例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外资企业被纳入到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
商务部研究院的专家认为,相对于税收优惠条件,外资企业更看重的是中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外资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并不会影响我国吸引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取消铁路线路等占地免税的规定
按现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
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新条例取消了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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