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驾照必须通过驾校报名,不受理个人申请,各地做法如出一辙。随着深圳市民樵彬打赢和车管所的官司,这一不合理惯例有望成为历史。 未经驾校申请驾照被拒绝
今年3月7日,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当时,他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刚刚上楼照完相、采集了指纹下来,受理窗口的民警却将他叫住:
“对不起,我们科长刚才说,不能受理你的申请。”
“为什么?”
“你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
听得此说,樵彬感到不解——申领驾照,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呢?
对此,对方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经办民警所言不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文件对此有明文规定。樵彬认为,这份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
放弃复议上法庭
拿到退办函,当天晚上回到家里,樵彬就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就将复议申请交给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然而,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直拖延了将近两个月,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为了尽快拿到驾驶证,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樵彬当即提出撤销复议申请,因为只有撤销了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7天后,复议终止通知书到了樵彬手上。
5月14日,樵彬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上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文件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和法律专家不谋而合
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就是其胜诉的尚方宝剑: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上述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文件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记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法院判决给了明确说法
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中,樵彬提交的审查文件的申请,就获得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推动,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明确规定樵彬建议审查的那份文件停止执行。
樵彬的努力获得了省政府的认同,挑战红头文件的行动获得成功。
在上级机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8月30日,深圳车管所终于对樵彬的申请开了绿灯,使樵彬成为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
尽管深圳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樵彬却不愿就此撤诉。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