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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剑指“影子公司” 香港准备修改《公司条例》 |
在线客服:QQ-89933016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日期:2008-4-15 12:12:49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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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法律】剑指“影子公司” 香港准备修改《公司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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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简称财经事务局,下同)就修改《香港法例》中的第32章《公司条例》发表第二轮公众咨询文件,文件涉及《公司条例》中有关公司名称、董事职责、法团出任董事及押记的登记条文等各项建议。此举被解读为香港政府意在打击“影子公司”,因而备受有关各界关注。
“影子公司”危害日趋严重
“影子公司”通常是指,公司的名义股东是甲,但无论从资金、管理各方面,甲又要听从于实际出资人乙的操纵,甲好比是乙的“影子”,因此被称为“影子公司”。从形式上看,如果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这种“影子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配合默契,本来也完全可以运用自如。但问题“恰恰”出现在配合上。如果名义出资人一旦厌倦了实际出资人的遥控,违背了他们之间的协定,实际出资人在公司中的权利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显然是实际出资人。此外,“影子公司”还存在着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等隐患。投资者甚至可以借此实施偷逃税款、诈骗等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公众财产造成潜在威胁。
香港公司注册处近日发表周年统计数字显示,2007年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本地及非香港公司,总数为100761家。公司注册处处长依据《公司条例》,对违法公司共发出传票6125张,较2006年的6028张增加1.6%,其中包括不少“影子公司”。
最近几年香港经济飞速发展,成立的公司也越来越多,“影子公司”所造成的危害也日趋严重。
现行条例不足以打击
香港财经事务局副秘书长梁志仁表示,“影子公司”利用香港较宽松的公司注册制度侵权,而侵权行为多在内地发生,现行《公司条例》不足以对此进行打击。第二轮公众咨询有关意见将被纳入2009年发表的白纸条例草案内,之后再进行公众咨询。此次咨询期至6月30日,时长3个月。初步计划2010年第3季度向立法会提交《公司条例草案》。梁志仁还表示,首轮咨询已于去年第二季度进行,内容涉及会计及审计条文,已于今年3月发表咨询总结,大部分建议获普遍支持。
有关专家认为,香港政府推出此项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以打击“影子公司”可能滥用公司名称注册制度的问题。第二轮公众咨询内容包括了公司名称、董事职责、法团出任董事及押记的登记条文等各项建议,内容广泛:
修法内容广泛针对性强
首先,涉及对公司名称侵权的建议。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22条(2)规定,凡公司已以某个名称注册,而该名称─(a)在注册时,与载于处长(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过分相似;(b)在注册时,与当时应已载于该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另一名称过分相似;或(c)在注册时,与根据任何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或被处长认为与该法人团体的名称过分相似,则处长可由注册时起计12个月内,以书面指示该公司在处长指明的期限内更改公司名称。
第二轮咨询内容建议考虑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权力,在收到法庭命令后,指示被告公司更改其侵权名称,以及把没有遵从处长指示的被告公司更名为其注册编号,以打击“影子公司”可能滥用公司名称注册制度的问题。
梁志仁表示,以往数年不少内地公司利用香港较宽松的条例侵权,以极其相似名字的“影子公司”进行侵权,但碍于现行《公司条例》不足以对此现象进行遏止,故建议赋予当局更大权力,更改被裁定侵权公司的名字,从而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去年公司注册处一共收到127宗相关的投诉个案,部分涉及内地公司侵权案件。
其次,有关董事职责建议。
第二轮咨询内容考虑应否把主要源于判例的一般董事职责,编纂为成文法则,从而使公众更容易理解;同时考虑是否要求董事在履行其促进公司成功经营的责任时,考虑更广泛的因素。
第三,关于法团出任董事。
第二轮咨询内容考虑在一段合理的宽限期后完全禁止法团出任董事,或借鉴英国的做法,规定每家公司最少须有一名个人出任董事,以提高公司运作的问责性和透明度。
第四,押记的登记建议。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第80条第III部分规定,(1)除本条例本部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订定日期后设定而又属本条所适用的每项押记,就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由该押记所作的保证而言,对公司的清盘人及任何债权人均属无效,除非该项押记的详情,以及设定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有关文书(如有的话),在该项押记设定的日期后5个星期内,以本条例所规定的方式,交付处长或由处长接获,以作登记,但并不损害藉此保证的借款在偿还方面的合约或契约,而当一项押记根据本条成为无效时,藉此保证的借款须立即偿付。
第二轮咨询内容考虑更新可登记押记的清单,通过不同方法以改善押记的登记程序,包括规定整份押记文书需作登记并供公众查阅,以及把登记期限由5周缩短至21天,以缩短押记向第三者“隐藏”的时间。
第五,拟引入行政机制。
其他咨询公众的项目,包括应否为逾时登记押记引入行政机制,取代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现行制度。
跨国企业利用“影子公司”虚亏避税
大连市一外资企业多年来销售收入过亿元,可财务显示却是连年亏损,这其中到底暗藏了什么玄机?2006年大连市国税局通过一年多的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香港的“影子公司”实施避税的案例。
这家机电公司原是大连的一家国有企业,1997年与新加坡一家公司合资。近年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一直在亿元以上,但是长期亏损。因为亏损,2000年中方股份被迫退出,该企业变成独资企业。2004年6月,大连市国税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书,并正式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在调查中,税务人员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发现,2001年至2003年企业的毛利率均为3%,人为操纵价格的可能性很大。另外,企业产品目前90%外销,10%内销。内销部分是赚钱的,外销部分亏损。企业放着赚钱的内销生意不做,却非要去做赔钱买卖?这里面显然大有文章。
随着反避税调查的深入,税务部门从该公司的销售数据库、销售合同中,拿到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直接证据。同时经多方取证,证明该公司的机电业务赢利能力很强,常年亏损有悖常理。
经过一年多艰苦的取证,这起大连市近年来发生的最大的外资避税案谜底终于揭开:原来,外方将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外销产品表面上以低价销售给香港的关联公司。新加坡母公司派人在大连某机电公司以香港这家“影子公司”的名义与世界各地的非关联企业客户签订合同,产品由大连直接发往世界各地,资金结算则由新加坡母公司来完成。外方利用了这种在地域和管辖权上的盲点,通过关联交易把本应属于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利润暗渡陈仓,放在了香港,实施了避税。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表示了认可,最终增补所得税近千万元。这起反避税案也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并评价此案是一个典型的成功反避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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