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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杭州西湖法院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调查 |
在线客服:QQ-89933016 来源:唐山在线 日期:2008-1-19 21:23:57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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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法律】杭州西湖法院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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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它把讲法与讲理结合起来,让当事人能够主动接受调解结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借助社会力量,丰富诉讼调解的方式和手段,提高调解效率,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积极拓宽调解思路,在总结历年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调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2007年年初探索建立以“案前导诉民间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为内容的“四调机制”,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也促进了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巩固基层社会的和谐基础。
核心提示:
2007年年初,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调解意识,树立“调判并重”的审判理念,积极运用“四调机制”,推进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使调解成为和谐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2007年1至12月,全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278件,结案4498件,其中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结案的2769件,占结案数的61%。 “四调机制”的基本做法
案前导诉有效分流
立案调解快速便捷
委托调解淡化冲突
协助调解巧借外力
案前导诉,庭外“握手言和”
“居中断案”并不是法官的专利。在民间,还有很多善断是非、巧理家务事的热心人——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单位。其实,很多纠纷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解决,特别是像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如果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民间调解、自行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不伤和气、增进和谐。 为此,西湖法院在立案大厅专设导诉员,由其引导当事人将一部分有望在诉讼机制外调解的纠纷转到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单位进行调解。 这样,一方面使当事人在平等自由的沟通中降低对抗强度,通过互谅互让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也有效整合了调解资源,将纠纷解决于诉讼机制之外,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实现双赢。 2007年4至12月,西湖法院通过导诉员引导当事人进行民间调解151起,成功调解130起,成功率达86%。如八旬老妇尤某,因不堪忍受与老伴蒋某成婚60余年不断争吵的苦恼,于2007年5月到法院要求起诉与蒋某分居生活。然而,“分居”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考虑到实际情况,通过导诉员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由西湖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三墩镇司法所对该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成老两口重归于好。 立案调解,开通“快速通道”
长期以来,不少法官在办案中往往注重一次庭审的成功率,而较少在开庭前单独花时间组织调解。为了最大限度地缩短那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件的审理期限,及时化解纠纷,西湖法院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加强立案调解,抽调责任心强、调解水平高的法官组成立案调解组,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先行调解的六类民商事案件和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受理后尚未移送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立案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确保案件审理的“快速”和“便捷”。 2007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西湖法院立案庭调结各类案件1100件,其中当天结案104件、5天内结案245件、10天结案485件、20天内结案266件。2007年4月,西湖法院还利用网络QQ视频技术,仅用33分钟就调结了一起跨国离婚案,这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西湖法院以立案速裁为基础,实行繁简分流,做到简案简办,繁案精办。为进一步发挥速裁作用,经立案调解不成的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调解组可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迅即转入业务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立案调解组负责送达、财产保全和开庭排期工作,减少交接环节,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自2007年4月成立至今,调解组已速裁80起案件。 委托调解,淡化“官司氛围”
“一场官司十年仇”,为避免当事人产生“打官司就是撕破脸面”的斗气心态,西湖法院在案件受理后,根据个案情况,有意识地采取委托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即相对“弱化”法院的参与程度、淡化打官司的“氛围”,将案件委托给与当事人关系比较密切的基层群众组织,或曾在诉讼前接待处理过该纠纷的工会、妇联、乡镇综治办等部门进行调解,发挥他们熟悉当事人情况、了解矛盾纠纷的优势,采取亲情感化、舆论引导、法律教育等方法,力促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2007年,西湖法院委托调解案件15起,调解结案5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压力。 如原告朱某诉被告章某相邻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系前后邻居,两家共用原告门前的通道。从2005年开始,双方因为通道问题发生纠纷,互不相让,原告堵塞道路,被告在通道上建造围墙。当地派出所、综治办数次协调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原告终于表示只要被告拆除围墙让出部分通道,他即支付对方数千元经济补偿。但由于双方积怨较深,被告始终不同意让路。考虑到法院判决并不能真正消除双方的隔阂,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案正式委托给慈母桥村村委会调解。村委会接受委托后,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沟通,并提出在有利于双方通行的情况下,由村里另行规划解决原告通行问题。此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邀请协助调解,“巧借外力”
当前,一些专业性比较强或者矛盾比较复杂的案件不断进入诉讼程序,客观上要求法院借助外部力量对案件进行协助调解,从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像医患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或特定社会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发挥他们的特长,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则邀请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调解,以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2007年,西湖法院采用邀请协助调解方式已成功处理17起案件。如上泗法庭审理的外地七旬老人刘某夫妇诉韩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之子在为被告拆房时因墙体意外倒塌致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且抵触情绪强烈,法院送达工作受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西湖法院特别邀请了被告所在村的治保主任协助做被告工作。经过反复劝说,终将被告劝至法院参加诉讼。调解过程中,法院又邀请被告所在镇的综治办工作人员协助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不仅维护了外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化解了一场矛盾尖锐的纠纷。 把好关键环节提高调解质效
分类筛选案件
鼓励调解结案
督促协议履行
自2007年初“四调机制”运行以来,西湖法院紧紧围绕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注意抓好四个环节,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把好“案件筛选关”
为了使调解工作具有针对性,西湖法院从不同的角度找准切入口,筛选出四类需要调解、适合调解的案件,并引导进入合适的调解通道。一是当事人之间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宅基地、相邻关系、物业、合伙纠纷等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相对密切,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往往比判决好。二是时间紧迫、需要快调快结的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三是诉讼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的案件,快调快结,避免审限延长。四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或者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双方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2007年4至12月,西湖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上述类型案件,未发生一起缠讼、上访事件。 把好“调解指导关”
为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灵活性强、包容性大、无费用负担的优点,西湖法院以原有的基层调解指导员制度和巡回审判制度为依托,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纠纷调处能力,变单纯的业务指导为积极的纠纷联动处理机制。 上泗法庭定期与所辖四个乡镇的人民调解组织举办司法例会,总结审判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强化司法裁判对人民调解的示范作用,提高人民调解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同时,西湖法院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接受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咨询。2007年以来,上泗法庭已提供法律咨询50余次。 把好“调解效力关”
案前调解和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效力问题,是影响调解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西湖法院在实施委托调解的过程中,必须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再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主要证据材料等复印件提供给接受委托调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另外,为了鼓励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以“四调机制”的方式调解结案,西湖法院还规定通过委托调解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应由自然人当事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全部予以免除。 把好“调解履行关”
西湖法院把追求案件即时履行和自动履行的目标融入调解工作,努力实现定纷止争。如在原告楼某诉被告章某离婚一案中,立案调解组法官利用周末时间上门做工作,现场主持当事人分割财产,用一个上午的时间完成调解协议的全面履行。对无法当场履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需跟踪案件及时了解履行情况,释明不按期履行的后果,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2007年4至12月,西湖法院立案调解组结案的1100件案件中,仅68件进入执行程序,自动履行率高达93.8%。 “四调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调机制”是西湖法院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的探索和尝试。同任何制度创新一样,“四调机制”运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受委托的调解组织或个人能否得到有效监督受到合理怀疑。受法院的委托,受托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调解组织或人员与当事人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加上缺乏有效监督,其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四调机制”的有效开展。 部分当事人缺乏对受托基层组织的信任,拒绝法院将案件委托给其他组织进行调解;还有部分当事人出于对隐私的保护,不愿邀请其他人员或组织参与调解。
社会力量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热情有待提高。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社会力量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支持还仅仅停留在“帮忙”的层面上,尚未成为一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使得有些需要提供协助的单位或部门对法院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的要求,存在“事不关己,能推则推”的态度。另外,对诉讼外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的经济补贴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影响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制约“四调机制”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发挥“四调机制”主体多元性、网络多维性、范围广泛性和手段综合性的优势,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西湖法院提出,要加强法院与其他社会力量的良性互动,实现诉调衔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思想层面,要统一认识,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共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在工作层面,要更好地利用社会各种资源,相互借力,共同参与,做好诉前、诉中乃至诉后的衔接工作。在制度层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都要建章立制,促进“四调机制”中诉讼调解与诉外调解的有序衔接,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人员培训制度、调解工作考核激励制度等。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行政调解是补充,司法调解是主导,司法裁判是保障。法院作为司法调解的主导者,在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中仍然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着力提高做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要创新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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