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天公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新规明确,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香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四阶段补充协议,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将被允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此次规定是当初协议的落实。
QDII业务的推进,提高了内地基金公司赴港设分支机构的积极性。分析人士指出,内地基金公司在香港成立分支之后,有望推出可投资于两地股票的基金,从而加强A股和H股的联动性。
此前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受惠于CEPA的落实,约有60家内地基金公司将可获批赴港开业,其中,首批获准在港开设分支机构的公司将达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