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有法可依。昨日,证监会公布的《办法》对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做了规范。
《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公布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通过证监会网站、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办法》对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证监会保密委员会确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或者证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