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条例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在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和结构性调整,一批证券公司的问题急剧暴露,证券行业多年积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态势,证券公司面临自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不但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的安全,而且波及社会稳定,情况十分严重,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证监会依法采取托管、接管、撤销或撤销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措施,对三十多家严重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了处置,彻底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并严格责任追究,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市场,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监管机制,完善了市场基础制度,证券公司的合法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普遍增强,行业整体状况显著好转。条例正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需要。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证券法》和2006年8月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基本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了细化和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条例。其次,条例的出台是总结风险处置现有经验,把风险处置政策和措施规范化、制度化的需要。在近几年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遇到大量的复杂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公安部、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采取了许多措施,出台了很多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成功的。通过条例,总结现有经验,把这些政策和措施规范化、制度化,并为今后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十分必要。
二、问: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总结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好的措施和成功经验,立足现实需要,同时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1、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3、细化、落实《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4、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三、问:条例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
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行政重组。行政重组申请需经证监会批准。
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证券公司违法经营特别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