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等形式对公司高管进行激励的做法本属正常,但最近有些上市公司却在重大利好公布之前,突击进行股权激励。而这样公司高管可能一夜暴富了,但却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行为,今天证监会做出了严格规定。
针对少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价格过低的问题,证监会规定,授予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在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这就在时间上杜绝了上市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前突击激励,提前获利的可能。证监会还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以防止大股东自己给自己输送利益。
信达证券策略分析师黄祥斌说:“从时间上、价格上、对象上等等都对股权激励的模式采取了一系列规范的措施,一方面限制了高管的行为,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的行为。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