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与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今日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对收购方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业务进行专门规范,明确了行使现金选择权可采取的申报方式,并要求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指引还对申报期间公司股票是否停牌,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时所需提交资料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
据介绍,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随着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和手段的丰富,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限售解禁行为,深交所还制定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发行证券限售股份解限》,要求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该备忘录对限售股份持有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和不得出售股份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管信息申报、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等相关业务行为,深交所还同时发布了第10-12号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在《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监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的备案》中,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声明及承诺书》。
针对中国证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业务无需再上报证监会审批,为此,深交所专门制定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明确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按照该备忘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提交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申请材料办理流通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