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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刚刚16岁。2007年9月13日,王某与女朋友李某因琐事在华岩路与长宁道交叉口处发生争吵。冯某骑车回家路过此处,停下车看热闹,引起被告人王某的不满,便对冯某进行谩骂,用饮料瓶砸冯某,后又对冯某拳打脚踢,至冯某髌骨下极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鉴于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故对王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