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唐山市消协2004年全年共受理移动电话投诉1173件,占投诉总量的15.86%,位居各类投诉之首,手机质量无疑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一大投诉热点。
消费者质疑:维修时间算入“三包”期?
2004年2月1日,唐山的李先生购买了一部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能接打,必须关机再开机才能使用的状况。2004年11月9日他到维修中心修理,12月4日取回,可到2005年1月11日手机再次出现同样故障,二次修理后,手机仍不能正常使用。第三次去维修中心已经是2月12日了,此时,按照正常计算,李先生的手机已超过了“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一年”的期限。第三次维修时,他被告知:“因前两次维修,该手机的三包期延长47天,但在这47天内,这部手机只包修不包退换了。”
李先生质疑:“这手机出问题造成一定的维修时间,难道这些时间要算在消费者的头上?这样太不公平了!”
专业人士分析:商家和消费者打了时间差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针对此案,市消协专业人士认为:商家是跟消费者玩了一把时间差游戏,他们的做法是在回避和曲解手机“三包”的相关规定,所谓的延长的47天“三包”期不能换新机的说法,只是销售商单方规定,是不能成立的。此外,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