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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享受短信所带来方便的同时,它也被一些不法之徒和居心叵测的人利用,如发送“恭喜中奖”、“低价拍卖”之类的短信息,对他人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财;在短信息使用和定制中采取各种欺诈、诱骗、不透明行为,“强制”提供服务,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等。
周晓光代表建议,要对手机短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手机短信息应包含文字、图片、声音等不同表达形式,传播方式应包括通过手机、网络、特定设备等各种手段。同时,对于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信息,都应给予高度的法律保护。对于有意散播他人个人信息或以此牟取利益的,应给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