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民的住房,除了极少数建在国家划拨土地上之外,基本都建在“出让土地”上。国家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那么住宅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怎么办?就此,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给出明确答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此,我市相关法律人士认为,物权法这款规定,是物权法最亮的亮点条文,下面一代代人将会从中获益无穷。
按以前我国法律法规确立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原则是: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无偿收归国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但土地使用权人享有法定的申请续期的权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且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申请不得被否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该原则表明,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时可以申请续期,续期须经批准,重签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一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得不到批准,上接A1版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市民必将失去住房。而物权法施行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一旦届满,将“自动续期”。
市建宏昌律师事务所的钟德友律师说,这里的“自动续期”应理解为:无需使用人申请,也无需政府及其部门审核、批准,即到期后自动延续期限。可以延续多久?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会予以考虑。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出台之前,可以理解为,一套房子只要还没有达到它的使用寿命,就可以让子孙后代一直住下去。
钟律师表示,总的来说,我国的土地供需矛盾极大,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推进,将来国家会在有限的土地上,高效地利用土地来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正常的、必然的趋势。其具体问题需要当今及后人予以解决。
那么,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例如工厂的厂房,还有市民的店铺、写字楼等等。物权法第149条第二款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钟德友解释说,从物权法的这款规定可以看出,物权法只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问题作了特别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并不享受“自动续期”的特殊待遇:一方面,对厂房、写字楼等归属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约定优先”。另一方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