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在全市铺开,对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0.5:3:6.5。具体控制标准根据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确因聘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贡献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由市人事局统一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主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高于辅系列岗位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