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今后对于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商品房预售款应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由本级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河北省正着力从源头上构建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新开发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予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