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 《条例(草案)》
何为节能监察?
对此,《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草案)》中规定,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节能监察是行政机关推进全社会节能,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目标,对社会用能行为及节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手段。其中所说的“能源”不仅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还包括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能源。
《条例(草案)》中,依托我市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对监察体制、监察主体、职权范围、实施程序以及监察处罚等都予以明确的划分和规范。并提出节能监察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节能监察行政监管体制,明确了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具体实施的机构,以及节能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范了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能行为的处罚等。
多方期盼《条例》出台
与会人员对《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即将出台普遍给予欢迎。石钢集团能源室首席执行师史令存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有一部法律来支持企业节能有很多好处。以前节能多停留在宣传、约束、鼓励等层面,今后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把该淘汰的淘汰,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很大的支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许凤琴也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并且安排在第四个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一年(2008年)加以实施,将以法制手段推动我市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工作,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在惩处浪费能源的同时,也应该奖励节能典型单位。这样可以引导大家搞好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负责人表示。他建议,应该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奖励条款。凡是贯彻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效果较好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据他介绍,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我国东部地区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00元。我市的单位能享受国家奖励条件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荐上报,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我市也应给予奖励。“市发改委还可以适时出台我市节能减排奖励办法。”
《条例(草案)》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要强制淘汰。对此,河北金源化工公司等几家企业负责人都提出,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立即进行淘汰不太可能,限期给予整改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来自金石化肥公司的与会人员提出,在这部地方法规中也应该明确企业接受哪一级节能监察,避免省、市、区一级一级重复监察。
然而,《条例》一旦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是否会有影响?对此史令存认为,《条例》对企业如果有负面影响也是暂时的。因为企业的一次能源都是买来的,耗能高,代价就高。如果依法采取节能措施,进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使能源消耗降低,同样能增加企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