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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蔡某于2006年5月在丰润某灯具商行购买灯具。近日,灯具坠落将消费者蔡某砸伤,送医院救治,缝合13针。蔡某在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到丰润区消协投诉。经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商家提出该灯具已购买了一年多,早就超过了一年的保修期,因此不应进行赔偿。消协指出,《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蔡某因灯具坠落被砸伤与商品的保修期无关,应按照《消法》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经过多次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厂家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共一次性赔偿消费者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