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言人称,没有工作的“一老一小”为主要保障对象。
《实施意见》规定,从2007年10月起,在石家庄、唐山、秦皇岛3个城市先期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扩大试点城市,2009年末启动城市要达到90%以上,争取用2至3年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省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在全省各统筹地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设区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进行统筹,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该政策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原则,政府对困难居民和部分特殊群体适当补助。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和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
经研究测算,我省城镇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设区市的市区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200元,县(市)统筹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50元;未成年人的筹资水平不应低于每年每人7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最高限额3至5万元,支付比例为50%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