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学校使用手机被老师没收,结果老师家中失窃,不慎将手机弄丢,昨日滦县郭先生打来电话想问问,他能否索要赔偿。
郭先生的儿子在滦县二中读高三,今年3月,他和其他两位同学在校期间使用手机被班主任马老师当场没收。事后不久,马老师家中失窃,不慎将这3部手机连同个人财物一起丢失。马老师表示,愿意对这3位同学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郭先生的儿子坚持不要老师赔付。随后,马老师分别按照其他两位同学提出的数额,进行了经济补偿。
虽然郭先生的儿子不在意这部手机,但郭先生却认为老师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该赔偿。对此,唐山市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说,虽然老师可以按照学校规定,暂时保管学生的手机,但她应尽快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将手机交由家长保管,而不应该自行带回家中。并且,老师在保管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手机丢失,存在过失,应对这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虽然孩子个人坚持不要老师赔偿,但由于手机是家长出资购买,所属权归家长,所以如果郭先生坚持要求,马老师还应进行赔付。”刘爽说。
昨日,负责处理此事的滦县二中年级主任李老师告诉记者,学校愿意积极配合解决这件事,给郭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