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经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连续侦查,系列私刻公章、伪造房产手续实施合同诈骗现金60.6万元的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马某(男,滦县人)、侯某(滦县滦州镇人)、穆某(滦县人)、李某(住滦县永安里)等四人被抓获归案。
经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马某等四人或单独或结伙,于2005年4月份从北京通州、河北遵化等地购得假空白房产手续10套和定刻了“滦县人民政府”“滦县人民法院”等公章数枚,在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间,以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假离婚判决书等为抵押诈骗现金60.6万元。
为骗钱 临时借“妈”
2006年3月13日,案犯马某伪造好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手续后,来到滦县委托商行抵押借款。工作人员审核了手续后,要求必须夫妻同时到场才可确认真实产权。马某谎称未婚,工作人员答复未婚者须父母到场。为了施骗,马某答应把母亲叫来,于是到大街上找来一正扫街的环卫人员临时充当了“妈”。此次骗得借款12.75万元。
此外,2006年8月2日,案犯侯某与马某合伙伪造了写有侯某名字的房产手续,再次来到滦县委托商行抵押借款。这次侯某还伪造了法院离婚判决书,如愿以偿地骗得借款6.15万元。
为骗钱 假戏真做
2007年5月8日,滦县新城居民杨某委托案犯马某卖一处房产,于是马某按照杨某房产手续伪造了一份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在熟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刘某,不久,马某向刘某提出房产抵押借钱并商量了利息。刘某看了房产手续后提出实地看房,马某立刻通知了杨某。刘前来看房时,马某称现在房正出租给杨某住着。刘某看后信以为真被骗现金6.5万元。
为骗钱 先租房
2007年4月11日,案犯马某为骗取他人信任,先租一套楼房居住,然后伪造此房手续,并主动邀请受骗人前来看房。滦县新城张某即被蒙骗,被马某等人骗走现金7.5万元。
马某等四人如法炮制作案8起,骗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还债及挥霍。因马某等人不能定期还款,受害人便携房产手续处理“房产”,结果发现房子或不存在或是冒名顶替,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犯作案后均潜逃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困难。经民警深入北京、唐山、遵化、古冶等地调查取证,严密抓捕方案,于4月23日、24日一举将4名案犯先后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遇到用房产作抵押时,要坚持做到“三见一查”。即“见人”,不仅见到持证人,至少见到夫妻等相关人;“见证”,要仔细查看,假证在规范性上有破绽;“见房”,要多观察、多打听,不能轻信手续;“一查”,要务必去产权产籍监管部门查询,但也要防止“套证”现象,多与工作人员沟通核实,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