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致富的方式很多,而滦南县某村孙某却选择了盗窃、抢夺,其妻子李某明知孙某盗窃、抢夺所得赃款、赃物而进行保管,并花掉大部分赃款,夫妻双双进了班房。
近日的一天,滦南县某村孙某来到县城,吃过晚饭在街上闲逛,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抢夺,当他发现一手机店有一名女子,其自行车筐里有个包,就想抢夺,因当时人多不好下手,就跟踪到了县城西环路。当那名女子在一饭店门口停下准备从自行车筐里取包时,孙某就上前抢包,该女子抓住包并大声叫喊,孙某将这名女子推倒后将包抢走,逃跑时被群众抓获。
经办案民警讯问,孙某交代了自2007年6月至今,多次在县城及县城周边骑摩托车专门抢夺或盗窃单身骑自行车女子的手包、背包,先后抢夺作案10余起,所得赃款万余元,手机6部、小灵通1部及MP3、快译通、钱包等物,并于一个月前从一商行收银台的抽屉里盗窃人民币1900元。可悲的是,其妻李某明知孙某交给她的是盗窃、抢夺所得赃款、赃物而保管赃物,使用花掉大部分赃款。
日前,孙某和李某双双被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案例中夫妻的行为,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如下解释:犯罪构成需具备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个要件,共犯的构成,不仅要具有共同的犯意,还必须具有在实施犯罪中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特征。本案中,妻子李某没有与丈夫孙某事先进行谋划,盗窃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协作,实施盗窃、抢夺的过程由孙某一人完成,因此不应认定二人为共犯。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应看其是如何对待盗窃、抢夺来的赃物、赃款的。如果只是以简单的收拾、整理房间的方式整理赃物,则不应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将赃物放在隐蔽的地点,目的是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则可以对李某以涉嫌窝赃罪来对待。对于使用花掉赃款购得的物品仍以赃物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