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62岁的杨克来说,这个春节过得并不开心。3年前的一场事故使他成为伤残人士,就工伤抚恤等费用与人打起了官司;胜诉后的杨老汉偶然发现,判给他的赔款中,已有11万元被代理人领走。索要不果的情况下,老汉试图再打一场官司。
这次,一场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波折。
代理人领走11万执行款
事情要追溯到2001年5月8日,杨克在唐山市开平区一家废料加工厂打工时,由于一辆卸料车的自翻斗碰到高压线,导致手背与车接触的杨克被击伤。
此次事故造成杨克8%Ⅱ、Ⅲ度面颈、四肢等17处高压电击穿孔,右足拇趾、左足全部脚趾缺损,右手小指屈曲畸形,双眼电击性白内障———经开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
由于在事故责任方认定方面有争议,2003年杨克与打工所在的废料加工厂闹上了法庭。其时,由于电击性白内障造成杨克双眼几乎失明,杨授权自己的侄婿张某为代理人。
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对此案做出判决:废料加工厂付给杨克一次性工伤抚恤金、工伤津贴等共计20.62万元,扣除已付的费用,须执行款为18.62万元。同年8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
2004年1月始,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但杨克直到8月20日才从开平区法院得知:代理人张某持一份有杨克摁手印的授权书分7次已共计领走11万执行款。关于这一份授权张某代领执行款的授权书,杨克怀疑其真伪。
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04年9月6日,杨克一纸诉状递交路北区人民法院(被告张某户籍所在地为路北区),杨克在诉状中称,自己授权张某作为打官司的代理人,但没有授权其代领执行款,要求法院判令其返还领走的11万元。
但路北区法院驳回了杨的起诉,不予受理。
“驳回”妥否?律师界说法不一
路北区法院出具的这份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杨克的请求开平区法院已经受理,并进入了执行程序,应由开平区法院解决,杨克不能另行起诉”。
记者为此走访了唐山市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得到的说法不一。
秉信律师事务所的韩利娟律师推测,可能是杨克的诉状过于纠缠于上一个案子中的细节,导致路北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
“由于他的诉状强调自己没有授权被告领钱,意味着上一个案子的执行程序细节存在争议,所以路北法院可能据此认为应由开平区法院负责到底。”韩律师认为,杨老汉最终目的在于索要11万执行款,大可不必在诉状中纠缠于这个细节。“他可以承认自己授权了,张某拿到的钱也仍是他的,而杨克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还钱,法院就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受理了。”
但根据“一事不再议”的原则,杨克已不能改诉状重新起诉。
也有多名律师认为路北法院的裁定不妥。他们认为,虽然杨克的起诉理由含混不清,但说到底,开平区法院和路北区法院接到的诉状是两起不同的案件:杨克在开平区起诉的是废料加工厂老板柳某;而在路北区起诉的是与张某之间的给付之诉。
杨克的代理律师王金增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杨老头可以在侵权发生地开平区起诉张某,也可以在侵权人户籍所在地路北区起诉张某。”
据悉,由于不服路北区法院裁定,杨克早在2004年10月11日已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4个多月过去了,他仍在等待消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