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地税局出台了《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鼓励企业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对实行节能降耗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意见》规定: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免缴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5至10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因节能减排、退二进三、城市规划等原因,由各级政府决定搬迁的企业,对其搬迁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可按规定报批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批准其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免征其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时取得收入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