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发展宣传教育计划,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科学发展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大专院校和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学员开展科学发展知识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和社区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科学宣传活动,普及科学发展知识,促进本市的科学发展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科学发展知识宣传,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舆论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本条例作出行政许可或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对于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时已经不在责任岗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按照本条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设备、材料、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没有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的,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对有非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代其处置采购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公共机构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承担,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