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视挖掘和弘扬本市人民在各个历史阶段中形成的具有唐山特色的人文精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为本市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第二十四条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文化市场,充分利用本市区位及文化资源丰富、文化产业特色鲜明等优势,发展文化产业,满足人民文化需求。
第二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类公共事业、公共场馆建设,促进文化宣传和推广。积极组织多层次、多形式、全民参与的基层文体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水平。
第五章 社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创造公平就业和再就业的环境,鼓励自主创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实施扶持政策,帮扶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不同渠道尽快实现再就业。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十七条 普及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全面免除高中阶段教育基本学费,逐步加大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教育辅助和补贴力度。
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城市。
第二十八条 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建设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室,建立覆盖全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十条 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确保科学发展的成果惠及城乡全体人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生态经济发展的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经济发展由总量扩张型向创新驱动型的转变。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科学发展技术和项目的研究开发。
建立专项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项目的实施及现代化信息服务的发展等促进科学发展的行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