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建立程序严格、目标明确的行政、司法问责机制,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发生,确保科学发展在法律制度下有序进行。
第三章 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基础,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发挥地方优势,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以增强经济发展实力、综合竞争力、体制机制活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攻方向,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市总体产业发展规划框架下按照链状产业体系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具有基础和实力的主导产业链的发展。
对符合产业链发展要求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将曹妃甸新区、乐亭新区、丰南沿海工业区、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作为环渤海经济隆起带科学发展的重点,逐步建成产业互联、要素互融、设施共用、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经济工业园区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制定园区经济发展规划,促进相关产业向园区集聚。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开放规划,加强对国内外开放,优化开放环境,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合理确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实现产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或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现有企业实行循环经济改造,新上项目除符合现有国家和地方各项准入标准外,应当适应本市环境承受能力。对本市环境可能造成破坏的项目不得准入。
第十七条 按照高端、高效、生态、集约的产业发展模式要求,加快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构建具有本市特色的新型生态经济发展格局。
第十八条 鼓励市场开发、使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氢能等清洁能源,促进本市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推广节能、节水、减排、清洁生产的先进技术,鼓励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
第四章 文化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发展规划,有效整合文化资源,加速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保护、开发、利用有地方特色的近现代工业文化、革命历史文化、地震文化、民俗文化及体现时代发展方向的精品文化,促进文化产业化科学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清东陵等世界文化遗产及国家、省、市级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