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反映了时代进步的要求,体现了实践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广大人民的心愿,是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强大思想武器。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来唐山视察时对我市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寄予了殷切的期望。把唐山建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建成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是我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保证我市科学发展示范区的建设有法可依,唐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唐山市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08年4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唐山市科学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书面反馈意见可寄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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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唐山市的科学发展,推进以科学发展要素为指标的多层次、全方位科学发展示范创建活动,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发展,是指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立足本市市情,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实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第三条 科学发展实践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鼓励一切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行为,逐步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优美、人民幸福,将唐山市建设成人民群众的幸福之都。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从事本条例所涉及的行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全市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
(三)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四)制定科学发展评价体系;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科学发展意识;
(六)定期向社会发布科学发展的相关信息和建设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发展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科学发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各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并将科学发展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创新科学发展的评价方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科学发展的目标考评体系。
考评体系的内容应当涵盖科学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考评的目标应当明确,考评指标应当科学合理,考评程序应当严格公正,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对考评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进服务政府、透明政府、法制政府建设,创建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为加强支撑科学发展的环境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应当转变职能、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建立完备的支撑科学发展的规章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