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将制定《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将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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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
唐山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网络报警服务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科技、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国土、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完善,资源共享的原则推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技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安装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或部位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陈列、存放重要文物、档案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所;
(二)党政机关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电信等重点单位;
(三)枪支、弹药、民爆器材储存仓库,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医疗机构、商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居民住宅小区及文化娱乐场所;
(六)城区主要街道、高速公路出入口、治安卡点、收费站、加油(汽)站及车站、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
(七)其他应当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场所或部位。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技防产品及技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