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怎么回事?难道开多少工资不再是老板说了算,而是职工可以去和老板商量?”许多劳动者对于这一制度还比较陌生。日前,记者就这一百姓关心的问题特地采访了市总工会集体合同部的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说,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协议的审查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2.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3.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5.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6.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7.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8.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10.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11.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12.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13.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的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让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据悉,到2008年底,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力争85%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力争95%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2009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