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纸做的包子”事件之后,“红钻帝国”发帖营造济南暴雨恐怖气氛,南昌“艾滋牙签”短信引起担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打击某种犯罪行为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面对社会公众的考评。
■对于民事领域里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应轻易介入。
■刑法若有模糊之处,应当善意解释法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法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邓子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宇
记者:先来说说“纸馅包子事件”,我们仅从法理上来作些探讨,如果訾北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该以何种罪名来追究訾北佳的刑事责任?
王宇:如果要定罪的话,似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诽谤罪这三个罪名最有可能,但其实都不准确。
纸馅包子事件到不了刑法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程度,我们所说的恐怖信息,是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它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威胁具有不可控性,当它一旦出现在你身边时,想躲都躲不了。界定一种行为是否是虚假恐怖信息,关键在于它是不是具有传播的广泛性、发生的不可控性和危害的严重性,其中核心是不可控性。纸馅包子事件是可控制的,大不了不去小摊吃,或者不吃。
那么,纸馅包子事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传播纸馅包子信息的行为不像私设电网,不是一种危险方法,它对公共安全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只是让老百姓误以为竟有这样的包子而不敢吃。
诽谤行为,在民事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编造并不存在的虚假信息,二是隐瞒存在的真实信息。这种行为侵犯的是特定对象的名誉权、人格权。两种行为无论哪一
种,只要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就有可能上升为犯罪。在刑法上构成诽谤罪,要求侵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纸馅包子事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并没有故意侵害某一特定对象。
以上述哪种罪名来定性,都值得商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打击某种犯罪行为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面对社会公众的考评。做上述分析也不是为谁开脱,而是为了找到更为准确的罪名。如果罪名不合适,不如转换解决问题的思路,以行政处罚或治安处罚来处理。
邓子滨:想一想,卖纸馅包子都不能算做恐怖行为,“传播”这样的消息又怎么能是恐怖信息?虚假恐怖信息包括爆炸、生化、放射这三类信息,纸馅包子的恐怖程度,与上述三类并不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诽谤罪都存在类似的问题,用哪一个罪名来定性都不合适。
记者:设想一下,如果说訾北佳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他花钱雇用的部分知情商贩,是否构成共犯呢?
邓子滨:两者主观故意并不相同,訾北佳雇请的商贩之所以愿意去制假,就是想捞点钱。举个例子,比如说你想拍个三级片,找了个街头小姐拍个片子,街头小姐只是为了赚点钱,并不清楚这个片子会被传播出去,能说她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
王宇:的确,被雇请的商贩知道自己在做假,但并不知道做假之后将来做什么用,更不知道会被传播出去。而且从一般逻辑推理来看,訾北佳也不可能把全盘计划告诉给商贩,两者很难形成共同故意。
记者:有媒体报道说,部分参与制作纸馅包子的商贩,并不知情,属被蒙骗,该如何维权?
王宇:商贩可以维权,但是在目前已知的条件下,状告对方侵害名誉权是有难度的。名誉权受损的核心是社会评价程度的降低。要想达到这个标准,举证比较困难。
邓子滨:举个我经历过的例子。很久以前坐短途火车,旁边的人对我说:“先生,请您帮我看着这个座位,我车下还有点儿东西要拿上来。”这人走后,另一个人要坐这里。我说“这里已经有人了”。过了一会儿,下车的人回来了,还带来一个女人,他向女人一指我身边的座位。女人一边坐下,一边掏出5元钱给了“帮她找座位”的人。这时我才恍然大悟:我被利用了。帮人占座挣钱,自己却没有份儿。我能因为自己被蒙骗而起诉谁吗?
记者:有人认为,餐饮业该起来维权。
邓子滨:如果餐饮业认定此次虚假报道对行业构成侵害的话,可以维权,但是由于无法证明损失,以及无法认定谁有资格成为民事原告主体,赔偿很难进行。
王宇:从理论上看,餐饮行业协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訾北佳和北京电视台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在举证上会存在不小的难度。
记者:再来假设一下,同样是纸馅包子事件,并非由官方媒体播出,而是网友自拍自播,同样造成了恶劣影响,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邓子滨:那就闹不到这个沸沸扬扬的地步。恕我直言,我不认为这种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最大的损害,可能是让电视台栽了面子。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就足够了。另外,我觉得国人太缺乏幽默感,我们的神经太脆弱,经不起大千世界的“风吹草动”。
王宇:对自拍自播行为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那些在网上编造传播生化威胁、爆炸威胁等虚假恐怖信息的,当以犯罪论处。如果在网上播出的事件,指向特定企业,足以使该企业倒闭,有可能构成诽谤罪。这里需要说明的,网友是否播出具有自主性,对是否播出,能自主控制,并能独立操作完成,但是在电视台,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自主的,能不能播出具有或然性。
记者:现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获取信息的渠道很多,各种虚假的、真实的信息杂陈其间,像济南网友发帖参与暴雨讨论事件,南昌艾滋牙签事件,都给人们的心里造成负面影响。
邓子滨:我的观点是网络世界要谨慎动刑。如果有人在虚拟空间里放言要炸毁某处,那么,是否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之,就要看这种放言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或者有危害的现实可能。
我认为,刑罚不宜过分关注平常的琐细之事,否则无力应对和惩治真正重大的危害。对于民事领域里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对网络而言,即使网友批评和揭露的某些事实有所失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如果说网友的帖子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对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维权。
法律也是有边界的,法律不能无所不能、不能张牙舞爪,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应由法律来解决。
王宇:南昌艾滋牙签传闻一看就是假的,如果说相信此事的人不在少数,也是因为缺乏基本的常识所致,艾滋病病毒离开人体后很快就会死亡,一定时间后,根本不具备传播的能力。
记者:刑事立法上有何建议?
邓子滨:我们的刑法对言论的处罚已经够广泛、够严厉了。当务之急是在司法过程中少用、慎用刑法。刑法若有模糊之处,应当善意解释法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法律,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实质。
王宇:如果说某种行为比较普遍,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升到刑法层面,对刑法作些补充修改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滞后性是法律的天然属性,法律的前瞻性只是一定程度的前瞻。如果对某类行为做立法修改的话,也不能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