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我省卫生系统开始实施“医疗惠民工程”,首批开列了10项“医疗惠民工程”的基本内容。
2006年2月,省卫生厅又出台《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作为“医疗惠民工程”的继续。各市卫生局选择一所公立综合医院,明确为“惠民医院”,并将其作为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均设立一定数量的“惠民病房”。
“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对贫困患者的诊疗费用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减免幅度。